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开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产权归属等,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增设电梯产生的报建、设计、施工及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由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自筹资金解决。
第五条 业主需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摊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在符合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应以满足电梯使用的最基本条件为原则,不得借增设电梯之机擅自扩大套内住房面积。同时,不能影响学校的校园规划、交通、消防通道及整体环境。业主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在学校的指导下提出设计方案,先报学校基建规划处和房地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再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规范,按照学校住宅区现有整体风貌控制设计风格,增设的电梯围护墙体在外观、色调、风格上应与住宅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合理把控增设电梯的材质、工艺和消防安全结构规范。
第八条 业主为申请及实施主体,可共同委托业主代表成立电梯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办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业主或电梯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电梯增设工作;
(二)负责协调、统一楼栋业主的意见;
(三)负责电梯建设、使用费用分摊协议的制定及签署;
(四)负责电梯建设资金及后期运行费用的筹集及管理;
(五)负责办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报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与电梯建设及使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年审检测、安全管理等由电梯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筹经费、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自行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
业主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业主筹资方式和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未按照《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增设、使用电梯的,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电力增容、电梯专项线路铺设、改造等基础设施所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前,申请人应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手续并到物业管理公司和学校社区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协调小组,信访工作办公室、校工会、计划财务处(国资办)、后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基建规划处、离退休工作处、社区工作办公室为成员单位。学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调小组的职能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电梯电力增容、电梯专项线路铺设、以及出具学校公有住房是否同意出资参与电梯建设的意见并筹集公有住房分摊资金等工作,社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以上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分摊经费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在房屋出售或出租时连本带息计入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社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办法》(重大校〔2021〕15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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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