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虎溪花园(以下简称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业主安全,维护正常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凡在小区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物管处管理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小区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移交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小区物管处负责具体实施。
二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虎溪花园物管处对机动车辆进出实行24小时管理和凭门禁卡出入制度。与小区正常生活需要和建设无关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社区。
第六条 在小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小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小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七条 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门限速为5公里,小区道路限速为30公里。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八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禁止在小区道路上行驶。禁止在小区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九条 大型客车、货车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如因公务、接待或为业主拉送货物的,相关单位及业主应事先与物管处联系,指定客、货上下地点与社区内停留时限。大型货运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 小区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 非机动车、助力车、电动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 小区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通行,行人切勿在道路上嬉戏打闹,驻足聊天。
第十三条 自行车、助力车和电动车应在设有专用通道的小区大门进出。骑自行车进出小区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凭证出入小区,非本小区人员驾驶的助力车、电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四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小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小区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十五条 小区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六条 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规范停入地下车库或地面指定停车区域,凡停放在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或占道停车的应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 小区各大门周边、主干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或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八条 学校班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十九条 小区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物管处管理所设置的标志、泊车位和其它设施,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库、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停放于楼内的公共过道及可能影响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和校外单位在小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并有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的,应报业委会同意,由物管处指定停车场所。
五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 小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三条 接到小区交通事故报警,物管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并协助公安民警调查取证。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 急救车到达之前,事主可报虎溪校区医院进行先期抢救。
第二十四条 小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违反小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业主人员予以批评劝导,非业主经批评教育后劝其离开小区,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办理了通行证的,予以注销:
(一) 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公安民警指挥、不遵守小区交通管理标志、交通信号灯提示规范驾驶的;
(二) 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小区园貌、阻塞交通的;
(三) 未按照小区内限速标准超速行驶的;
(四)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 违反小区交通管理智能卡(门禁卡)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凡擅自占用小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及时纠正的,物管处在获取证据后,可报请公安机关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当肇事都承担。
第二十七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物管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物管处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其它有关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实行。
虎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