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章程


(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社区发展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关于城乡社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城乡社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区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积极参与社区发展政策的制定;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组织社区社会服务;  

(三)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民生;  

(四)开展社区发展项目的培训;  

(五)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和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有关奖项的评选。 

(七)宣传国家有关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八)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区发展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社区发展的学者、专家;与社区发展相关的党政部门负责人;个人成就突出的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支持社区发展的社会名流、爱心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承担本会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机构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递交免除会费申请、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项业务委员会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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